(1)使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吊装索具时,金属套管不应受径向力或弯矩作用。
(2)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钢丝绳吊索公称直径的2倍。
(3)钢丝绳索具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不得使用有焊接疤痕的索具;钢丝绳索具不得用作电焊的搭铁线。
(4)吊钩、卸扣上不得进行焊接或钻孔,不得有裂纹、锐角、过烧等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5)与卸扣销轴连接接触的吊物耳板及其它索具配件其厚度应不小于销轴直径。
(6)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索具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索具弯折曲率半径大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索具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多肢索具不得互相绞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