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