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认安全。
(2)吊索的水平夹角应大于45°。
(3)作业时必须根据吊物的重量、体积、形状等选用合适的吊索具。
(4)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5)严禁在吊钩上补焊、打孔。吊钩表面必须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纹。严禁使用危险断面磨损程度达到原尺寸的10%、钩口开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的吊钩。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6)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强度的70%计算。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钢丝绳直径减少7%~10%。
2)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10%。
3)出现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4)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8)钢丝绳、套索等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10,兜绳吊挂应保持吊点位置准确、兜绳不偏移、吊物平衡,新起重工具、吊具应按说明书检验,试吊后方可正式使用,长期不用的超重、吊挂机具,必须进行检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